当百万元赔偿遇到每月650元的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时,你该怎么办?

2023-05-28

  当百万元的赔偿遇到每月低保和残疾人补贴650元时

  小伙伴们,请问你们认为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可以算每个月的固定收入吗?

  我们首先要理解这里的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是属于什么样的性质及怎么样的情况残疾人才可以申领到?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并不是每个残疾人都可以申领到,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也可以算固定收入吗?看法院怎么判来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2022年5月30日,刘某搭乘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与龚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当场死亡、邬某受伤、两车受损。该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邬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刘某死亡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徐某,子女徐甲、徐乙(均已成年)。其中,徐乙系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徐乙无其他收入来源,但每月领取低保5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

  事故发生后,徐某、徐甲、徐乙起诉请求由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120余万元。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徐乙每月有固定收入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认定条件,故不应赔偿其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徐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应作为被扶养人。其所享受的低保待遇和残疾人补贴,是国家给予的救济和帮助,是一种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福利,故认定徐乙享受低保待遇及残疾人补贴与本案将徐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赔偿范围并不冲突,该院据此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徐乙系一级智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和其他收入来源,依法应当获得国家、社会的关心、帮助。其作为刘某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在刘某因侵权行为死亡后,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其所实际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本身是对残疾人作出的特殊困难补助,与其应当获得的一般生活来源之间并不重叠,不应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中予以扣除。且残疾人两项补助具有极强的政策性,不宜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至于徐乙所领取的低保,根据相关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故也不宜在该项赔偿费用中予以扣减。

  你们觉得这样的审判合理吗?来说说小伙伴们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