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司法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让爱无“碍”传递

2024-03-11

  202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下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提出,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精准服务保障更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实现从“有没有”到“好不好”的转变。2023年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00余件,切实以公益诉讼之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

  一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系统规划、有效衔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但办案中发现,部分地区在建工程未落实有关规定,新建无障碍设施与原有设施未能系统衔接,甚至存在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故意损坏设施等情形,影响了设施功能发挥。如,某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沟通机制,无障碍设施未能同步与周边设施有效对接,导致无法有效使用。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在建项目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要求整改落实。

  二是推动破除无障碍信息交流壁垒。目前,无障碍设施建设关注身体残疾群体需求较多,对于视听觉障碍或老年人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需求关注较少。部分地区图书馆、电信业务、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等未提供必要的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特别是老年人在信息交流无障碍方面仍存在诸多壁垒,应有的便利未得到充分保障。如,最高检针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字小如蚁”影响用药安全问题,先后指导江苏、上海、广东、浙江、湖南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推动一些大型药企率先开展药品说明书“无障碍”改造。又如,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分别针对“119”消防报警、“120”急救呼叫系统缺乏文字报警功能,导致听力、言语障碍人士自主呼救权益难以保障问题,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应系统的急救无障碍功能。

  三是推动提升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办案发现,普通居民、小型商户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无障碍设施关注度较低,部分地区的医疗健康、社会服务等场所未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忽视了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追求自身价值等精神生活层面的需求。如,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发现,医疗机构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运用给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带来挂号难、缴费难等就医障碍,遂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切实保障老年人及时平等享受医疗健康服务的合法权益。又如,重庆市渝北区部分餐饮商家强制推行扫码点餐并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致使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因使用智能手机不便而无法正常消费用餐。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商家规范使用扫码点餐,保留纸质菜单并提供人工点餐服务。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决扛起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保护责任,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拓宽监督领域,整体推动无障碍设施、信息、服务环境建设。对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强制性规定,突出监督重点,在助推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的基础上,向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领域拓展延伸。二是厘清监管责任,精准选择最优监督路径,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以磋商、听证、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对于行政机关穷尽法定监管职能,仍然无法修复受损害的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对民事违法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合力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共建共治共享。主动向残联、盲协、老龄委等问计问需,全面摸排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案件线索,不断解决残障人群“用得上”问题。主动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接,建立协作机制,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补充兜底的制度功能,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监管机制。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常态化、系统化加强法治引导,引领社会公众从过去关注无障碍“硬件设施”向“观念无障碍”转变,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